2016年2月16日星期二

胡言亂語




記得前篇「人治和法治」寫過:

香港近年,多人開始講法治,即是說,一切事物制度都要有或盡量有法例規管。這是民主政制下的產物,也直接或間接的影响着一些極權國家要與國際地球圈看齊,也開始談「法治」。老雨識字未讀過法律,並非律師,兼且學識敷淺,只聽過和深信「法律前人人平等」一說。當然平等也為「立場」而規限,民主國家是盡量給機會和証據去証明被告人無罪,獨裁極權國家則是盡量給機會和証據去証明被告人有罪。姑勿論怎樣,法律只是判斷兩個字﹕「對」和「錯」,法律上沒有半對半錯,不對不錯。換句話說「違法就是違法」,沒有「半違法半不違法」。


老雨承諾了一位好朋友,不再多寫時政文章,因為自己年紀老邁,看事物會有不多不少的「老人固執」。前幾天香港發生的旺角事件,香港特區政府將之定性為暴亂,有心人則將其美化為暴力抗爭、衝突等等。不容狡辯,清楚的事實就在絕大部份香港市民心裏,並非說香港市民有能力去肯定或否定誰說的對,最低限度的是社會的動蕩感到不安。


有人會這樣想,或這樣爭取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權分立」,幸好香港目前還在司法獨立下,市民的基本權益受到保障,不過…… 你認為香港的司法真的是不偏不倚嗎?在定義上是無可置疑,但每個機構、每件事但凡有「人」的参與,定必滲入「人」的原素,有固執、立場、偏見和選擇性。上文提及民主國家和極權國家証明和起訴被告的分別,說明了「人」在司法上是個關鍵。或者有人質疑老雨「知小小扮代表」,一個法律無知兼白痴之徒胡言亂語,老雨並非第一次被人家如此羞辱。法律並非能夠平等地保護每一個人,不管是民主或極權社會,人家法律界一句「你懂法律嗎?」,你就得噤若寒蟬。真的!老雨不懂,但還有一點良知。


說一個老雨的故事:
在移民前的一年,老雨當年的職業是負責公司分佈在香港九龍新界共九個倉庫的正常運作,和對國內供應商保持聯絡,所以每天上班會駕着公司提供的用車,東來西往南回北走,平均一天里數會是百多公里,比開計程車的里數還要多。幸好在這個職業生涯中,沒有牽涉過大的交通事故,但有一次作為証人上了一次法庭。事緣是一輛貨櫃車在快線切入當時老雨行的慢線,避免掽撞,老雨將車剎停,後隨的一部小型客貨車收不及「追尾」,將老雨的車推向貨櫃車,鏟進拖架的底部空隙,老雨在剎停前經已從後鏡看到後車會撞上,故此輕放腳制,讓撞上來的力能將老雨的車推前,以當時車速三十公里計算,如果老雨將車完全剎停,其撞擊力是大約半噸,如果能卸去撞力,會減少自己和後車的人員受傷機會,這是一個職業司機的駕駛常識。結果是老雨的車報銷了,小型客貨車的一個小朋友在撞擊時,頭部撞向司機位的椅背受傷,當然肇事的貨櫃車司機被起訴「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傷亡」。


意外後的九個月,老雨被傳召出庭作証。事隔時間越長,事發時的經過會越糢糊,上庭前由當時負責替老雨「落口供」的警員,交了一份老雨當時提供的「口供」看了看,便站在証人欄上宣誓作供。負責檢控的是一位警務高級督察,他很專業的詢問了發生意外經過和要點,然後便由辯方律師盤問老雨……這個貨櫃司機自知前科太多,此案定必「釘牌」(註:裁判官在結案時透露),為保飯碗,無可厚非。律師也是人,也要為生活賺錢養家,但是如果將事實扭曲,埋沒良知去達到目的,有如鼠竊狗偷。


這一位律師先問老雨以何為生,這問題可接受,跟着問月薪多少,這些其實與意外無關,也涉及個人私隱,老雨沒有法律常識,當時應該立即拒答,負責檢控的督察立即質疑,但上坐着由律師出身、懂法律的裁判官也不制止,因為這是電影中的「遊戲規則」,這是盤問技巧吧,是違法嗎?律師應該比任何人都清楚這是侵犯別人私隱,跟着這律師兜兜轉轉的連續問老雨同一個問題,當時被告的貨櫃車拖的貨櫃是三十呎還是五十呎。問得老雨不耐煩向裁判官投訴,裁判官才制止律師。說實話,這律師是企圖用老雨入息低微、問同樣問題十次如果有兩次不同答案或豫疑,便可說証人誠信不可靠。在沉悶的十多分鐘反覆又反覆的同樣問題,這個律師就正如電影情節一樣,大喝一聲「You are a liar」!(你是個大話精)老雨是自願上庭作証,怎容人家如此羞辱,立即用中文在庭上向外藉裁判官說﹕「我抗議這律師用言語對我攻擊和侮辱,請法官批准我要求他向我道歉。」這班懂法律的對着一個法律無知,他們根本是瞧不起你,傳譯員將老雨的話用英語告訴了裁判官,他無動於衷的望了老雨一望,毫無表示,而這位律師洋洋得意的說:「當時的貨櫃是五十呎,不是三十呎。你說大話!」



如果你是當事人,而在1987年沒有先進的可以拍攝的手提電話,你會留意到一個貨櫃有多長嗎?你會去拉尺去量一量嗎?同樣,這位律師用同樣的問題問另一個証人,他學乖了,他先問撞老雨車尾客貨車司機從事運輸行業多少年,跟着又用同樣問題說客貨車司機有多年運輸經驗,沒理由將一個五十呎貨櫃說是三十呎。由於這樣的「民主國家是盡量給機會和証據去証明被告人無罪」,案件上疑點利益歸被告,貨櫃車司機獲判無罪。


如果老雨和客貨車司機兩個証人都能準確答得出貨櫃長度,這位律師可以繼續問拖頭是什麽顏色、車牌是什麽,總要使証人出錯,但求目的不擇手段,卑鄙!
君不見美國前足球明星 OJ Simpson 殺了妻子獲無罪,澳洲「刀片跑手」槍殺女友,由有預謀的謀殺改判誤殺,是什麽,是法律上人為的扭曲,或者說這是對被告是個公平的裁決,但對被害者公平嗎?


上述的貨櫃車交通意外裁決時,裁判官在判詞中說,這個意外大家都知道貨櫃車司機要負危險駕駛責任,由於這位司機前科累累,所以要請律師代辯,証人能記憶的事與事件有疑點,不能証明被告有罪,但裁判官說有件事要告訴貨櫃車司機:「意外中受傷的小孩子因撞傷頸椎,恐怕終生要坐在輪椅上,你好自為之!」

法律真的是公正、不偏不倚嗎?對當年受傷六七歲小孩,今天應該是芳華正茂,要坐在輪椅上渡餘生,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