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星期日

香港時政上的一些常識


香港時政上的一些問題常識






這個多月,香港經歴了兩個「羣眾」運動,一是倡議「佔中」的一次不受中央和特區政府認受的所謂「全民公投」,另一是七一遊行。筆者不是在這裏論述佔中、七一遊行動機和影响,而是問問參與「公投」的市民大眾和参加七一遊行的「五十一萬」羣眾,或者大胆的問讀着筆者這篇殘文的讀者、網友..... 請問你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認識有多少。



事緣是在「公投」過程中,無線電視的新聞片斷,引發了筆者的一些思考。新聞中記者訪問一位上了年紀的老嫗,問為什麼來「公投」,老嫗說:「來反對基本法白皮書,它不適合香港,它是垃圾。」在七一遊行有青年學生聲嘶力竭「自己香港自己救、自己特首自己揀」的高喊,既然要揀自己的特首,年青學生、上街遊行的朋友,請問...除了真普聯等泛民提出的議案外,可有讀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上面是怎樣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嗎?如果沒有看過,請問你在反對什麼呢?當然,可以根據共產黨一貫的「惡行」大家大可下個結論,但這樣是不是有不公平和欠缺公義呢?



筆者並不是挖苦各位,如果要花時間去研讀「與我無關」冗長沉悶、近乎法律條文的基本法,不如看看金庸先生的「射鵰英雄傳」。但如果要支持或反對,也得知道反對的是什麼支持的是什麼。香港同胞就是有這樣的衝勁和衝動,訛以傳訛就不理箇中原委,凴直覺判斷便坐言起行。好了,筆者是知識淺薄之輩,大家一起來個常識問答..... 很淺很淺的,試試....

你見過基本法這個文件冊子嗎?

你有!.... 那太好了!你有沒有打開看過基本法的內容?

有!....太棒了!你有沒有細讀過和深思過其內容呢?

沒有,.....那就糟了!這文件是寫出一個可能是「騙局」,要不為甚麽這多「學者」「政客」出來反對基本法內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因而搞佔中、遊行;你不是也曾站出來昂首闊步嗎?目的是什麼呢,最終還不是「自己香港自己救、自己特首自己揀」? 那麼是救什麼?揀什麽呢?


啊!...原來你不太着意的看過.....  也好!就讓筆者替你的腦海呼喚一些回憶:基本法有九章共一百六十條條文和三個附件,是涵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產生、結構和管治方法。其中詳列各項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對外事務、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和附有三個附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附則。


可有喚回多少回憶了嗎?有沒有看到最近中央要員提及的一句條文,第一章第二條是這樣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别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规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终審權。」可能有人會想是共產黨的「語言偽術」,不過這是的確白紙黑字的寫在基本法上。


中國有幾多個享有自治的行政區?....有五個,另外有兩個是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是否可解釋為全面自治呢?見人見智,筆者淺見認為是不可能,如果能深入點讀讀基本法,就可以很容易發覺倪端。在基本法序言末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最後的一句是國家對香港實施方針政策,那香港又何來全面自治呢?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與國內五個自治區内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维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廣西壮族自治區)的分別是大家共知,香港上街遊行就像行街逛公司,有警察開路。強國表叔表嬸一家老少可以通街拉喼尿尿還未算强....香港女教師可以通街 X 警察叔叔個老母,不是高度自治嗎? 議員開會可以通議會走,去淋水掟蕉,話淋人地電油,無法無天。梁國雄議員說得好,「好平常唧,喺外國好平常喎!」不過如果在國內自治區,掟杯淋水話淋人家電油,呢位議員肯定「人間蒸發」。



最近的「東北發展」爭議,以乎是膠着,可有從基本法內看到解決方法?本子沒有詳列,但是有的,不過帶來後果沒有寫出來,但可以想像相當相當嚴重,是政府的最後着,也是個險着,如果想知道,花些時間用點思考去基本法的本子找找,不過筆者知道,沒有人會有興趣去找這個「不干我事」的答案。
說起「東北發展」,議員在議會「拉布」並非首次,你可知為何泛民議員要拉布呢?



拉布是冗長辯論(又稱冗長演說,香港稱為拉布,台灣則稱為阻撓議事,英語filibuster是一種議會程序;拉布策略可有不同方式,主要為居於劣勢的在野黨或一小撮甚至只有單獨一位議員,在無力否決特定法案、人事,或為了達到特定政治目的時,站在發言台上展開馬拉松式演說,以消耗戰的戰略,癱瘓議事、阻撓投票等,逼執政黨同意退讓的作法。 支持者的觀點;支持者認為,拉布有助少數派議員的立場得以彰顯,亦可以阻撓獲多數議席的黨派支持的「不得民心」的議案,可以逼使「多數服從少數」,例如改期再討論立法,或現階段取消提案。 反對者的觀點;反對拉布的人士認為,此行為耗費社會成本,妨礙施政,濫用民主制度,癱瘓政府。(轉錄自維基百科冗長辯論條)香港沒有所謂「執政黨」,只有畧分為兩派,是泛民主派和親建制派。目前泛民主派在立法會議員與建制派人數落差太大。(建制43人而泛民只有27人,見下列維基百科圖表)




政黨/聯盟
分區直選
功能界別
總議席
議員姓名
備註
親建制派
9
4
13
1
6
7
3
3
6
1
4
5
2
0
2
0
1
1
0
1
1
0
1
1
1
6
7
小計
17
26
43
泛民主派
4
2
6
5
1
6
3
1
4
2
0
2
0
2
2
1
0
1
1
0
1
1
0
1
0
1
1
0
1
1
0
1
1
小計
18
9
27
總計
35
35
70





本來泛民是民之所向,有條件成為立法議會的大多數,陳偉業和梁國雄等幾位泛民議員常常口中掛着是香港市民選出來的,是代表香港市民,有位網友說得好:「請某些議員專業一點,別說代表全港市民,只可以說是代表他的選民.... 」的確,泛民經己非往日風采,議會暴力,大聲夾惡,强詞奪理,濫用民主,會議中觀賞下流黄網,偷偷在議員辦工室抽烟留下火種連累水浸政府總部、街道上妄顧法紀,教唆別人挑戰司法制度。 七一遊行電視台拍得新聞片有關開路車故意慢駛,並訪問了當時司機為何慢駛,司機態度囂張說是「按上面指示做(誰的指示,定非警察),俾人拉?為民主預咗啦」,民主真的是大過法治? 無線也攝錄了警察電單車專為開路車「開路」而前路無阻暢通,警察電單車警員向開路車司機交涉為何慢駛。怎料今日幾個泛民議員去警署投案說警方拘捕五人是政治打壓,簡直是惡人先告狀,指鹿為馬,顛倒是非。李卓人、何秀蘭議員同一眾自我投案議員大可到無線一行,看看那段新聞報導。香港市民開始感到厭惡這種行為,2012年的超級區議會舉,299103,泛民落敗,如夢方覺,相互傾軌指責,泛民陣型開始崩潰。(下列圖表節錄自維基百科2012年超級區議會投票結果)


超級區議會議席之爭

基於政改方案通過,2012年立法會選舉新增五席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各大政團均派出重量級人馬準備區選




2011年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
政治聯繫
得票
%
% +/
候選
當選
+/
282,119
23.89
-1.84
182
136
+17
36,646
3.10
+2.73
20
11
+7
35,221
2.98
+0.27
20
15
-3
23,408
1.98
-2.41
24
9
+3
15,568
1.32
-
12
4
+3
1,859
0.16
+0.04
2
1
0
2,404
0.20
-
3
1
+1
2,187
0.19
-
2
2
+1
親建制獨立人士
253,428
21.46
-
171
120
-5
親建制派總計
652,840
55.29
+1.64
436
299
+24
205,716
17.42
+2.04
132
47
-3
47,603
4.03
-0.26
41
7
-5
45,453
3.85
-0.75
26
15
-2
25,437
2.15
-
10
8
0
14,364
1.22
+0.11
6
5
+2
4,044
0.34
+0.14
3
0
0
3,837
0.32
-
4
0
0
個人及獨立
23,007
1.95
-2.33
14
6
-1
泛民區選聯盟總計
369,461
31.29
-3.60
236
88
-9
23,465
1.99
-
62
1
-1
21,833
1.85
-0.66
28
0
-4
3,025
0.26
-
4
0
0
1,718
0.15
-
2
0
0
獨立民主派及其他
45,015
3.81
-
37
14
-4
泛民主派總計
464,512
39.34
+0.18
369
103
-18
獨立及其他
63,457
5.37
-1.83
110
10
+2
總計(投票率 41.49%
1,180,809
100.0
-
915
412
+7

建制候選436299人當選,泛民候選369103人當選

民主黨622「公投」後公開以後再不參與「真普聯」工作,泛民陣形團結又受重挫。


在立法會上,如果要表決,議事規則是小數服從多數,如果泛民與建制在議事對決,肯定輸得一敗塗地,可惜泛民不總結自己在超級區議會失敗經驗,還是要擺出一個議會爛仔格局,拉布想贏得人家掌聲,能嗎?能!是一掌的耳光!



上星期的立法會,特首出席答問大會,泛民議員在特首進塲時舉牌和尾隨梁振英質問,是否不禮貌,在這不說,說的是泛民議員提一條簡單問題,類似622「公投」一樣,林鄭月娥答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答了,唯獨是梁特首沒答,這次泛民問的是「五十萬人遊行,你為何不反應」;梁振英連622「公投」兩次均不作答,何解?泛民議員可能忘記了基本法上面寫得清楚,也可能他們根本沒有看過基本法,或亦可能是政治無知。梁振英是由香港「小圈子選舉」選出後提交中央任命,在香港代表中央,林鄭、黎局長等問責官員是梁振英任命而由中央批准,是代表香港政府。泛民議員如果知道這個關係,而明知故問,是否直接質疑中央呢?但早前中央經己三番四次表態,梁振英理應無需作答,泛民議員嗌交最叻,想不到暗底裏自取其辱。



再問一個問題,黃毓民用杯掟特首,被撿控「普通襲擊」罪,如果罪成會怎樣被判。香港司法獨立仍在,絕對不會受到任何壓力和影响,要不是梁國雄被判服刑後出獄,一句慣用「政治打壓」的語句也沒說,這証明香港這根司法基石仍然是不偏不倚。問題是,如果黄毓民議員罪成,但只輕判如梁國雄議員入冊四星期的話,黃議員的後果會怎樣?先看看一段13年星島日報社評節錄:


正 視 家 長 憂 慮  防 佔 中 失 控 風 
  
星島日報社評(2013年6月30日)

從最近兩位立法會議員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獄緩刑兼罰款的案件,黃毓民被判處6周監禁,緩刑14個月,陳偉業被判5周,緩刑12月; 可以具體看到參與佔中者有可能面對的刑責。裁判法官杜浩成判案時指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否則法治精神無從說起,就算是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


看清楚了吧!黃毓民尚有前科在緩刑中,所謂「揹簿」,即使是次法官只判守行為,但仍是兩罪俱發,要入獄六星期。根據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三節立法機關第七十九條(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内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黃議員在年前因家事與一干泛民議員鬧惡,先脫離了社民連,說自己組黨,不單如此,黃議員在網上電台炒蝦拆蟹,粗言穢語辱駡其他議員,可說是滿身牙齒印,如果幸入獄而將仕途交建制、泛民兩派表決,真是要祝黃議員好運了!



17 則留言:

red yellow 說...

雨兄提及基本法,
以下提供一點資料。

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4.html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提及的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是實行普選前的做法。
「選舉委員會」身兼兩職,
又提名,
又選舉。

董建華、
曾蔭權、
梁振英都是用這個方法選出來的。

但是,
香港現在討論的是,
2017 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
以上的附件一
並不適用,
因為基本法規定
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提名委員會」不同「選舉委員會」,
是一個新的平台,
因為要有廣泛代表性,
應該包含不同的提名方法,
提名後,
交由全港符合選舉資格的市民
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

真普選聯盟的方案,
認為要包含:
1. 政黨提名
2. 公民提名
其實沒有違反基本法。

在這兩個提名方法外,
真普選聯盟也認為,
還可以包括其他提名方法。

絕大部分市民,
都沒有反對基本法內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反而是要求
如實按照基本法去推行,
包括:
1. 按民主程序提名
2. 普選

「和平佔中」對政府的建議,
其實有很大的空間,
就算政府不直接採納
任何民間提出的合乎國際標準的方案,
( 連同真普選聯盟的方案 ,共有二十多個 ),
只要政府自己提出一個合乎國際標準的方案,
就可以了。

現在香港市民
正等待特首和他的官員,
發表政府的方案,
相信很快就會公開諮詢了。

人在雨中淋 說...

多謝洪兄鞭策,老雨再一重温基本法有關特首產生辦法的條文細節,可以說不同立塲有不同的理解和解讀,例如「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和「......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這點就是現時政改紛爭的所之處,自持立場、各自表述。

「香港現在討論的是, 2017 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上的附件一,並不適用。」這點老雨不贊同,凡是法律上的文件,條文,如果未有新的取代、修改或補充,仍然有其効力。在現時的政改咨詢就是接基本法附件一(七)去修改、取代或補充這個附件一的程序。

「附件一(七)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须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會批准。」
即使假設政府同意採納普選方案,還要得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報人大委員會批准,這是基本法寫的民主,即使港府接納普選方案,把尾門的首關是立法會的議員們.....要知泛民27比43見負建制,未到第二行政長官這關經拉倒。這亦是老雨上文長篇大論說泛民與建制對壘的原因。

洪兄所說的和近日朱牧師說的合乎「國際標準方案」,老雨愚昧,在電腦資訊和圖書館也找不到「選舉的國際標準」,有立案根據和國際確認的的標準例子嗎?請賜教.....期待!

red yellow 說...

1.
附件一,提及的是「選舉委員會」。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及的是「提名委員會」。

這是名稱不同、
功能不同的兩個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如何構成,
是可以商討的,
提出不同的提名方法,
不能算是違反基本法。

附件一,提及的是「小圈子選舉」。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及的是「普選」。
兩者的概念和運作方式,
都有很大的分別。

2.
普選方案是由香港政府提出,
相信建制派不會否決的。

3.
國際標準,
是指普選要符合一般民主國家的普選原則,
1. 提名階段,不能將不同政黨或獨立人士篩出來,不讓參選
2. 投票階段,由全體市民一人一票選出

2014年3月10日,
香港大學舉辦國際憲法專家圓桌會議,
討論各界政改方案是否合乎「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會議邀請十多名中外專家檢視《基本法》及坊間政改方案,
由曾任聯合國特使的憲法專家佳日思主持。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
在2014年4月30日,
發出了以下的通知:

『「全民政改商討日」 商討及投票的方案

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專家團的初步意見,不同人士及團體提出特首選舉辦法的方案,能符合「選舉機制及方法與國際標準的相容性的指導原則」的方案包括以下十五個:

學界方案 Students Proposal
人民力量方案 People Power Proposal
真普選聯盟方案 Alliance for True Democracy Proposal
陳文敏方案 Johannes CHAN Man-mun Proposal
香港民主促進會方案一 Hong Kong Democratic Foundation Proposal 1
香港民主促進會方案二 Hong Kong Democratic Foundation Proposal 2
社會民主連線方案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 Proposal
學者方案 Scholars Proposal
林立志方案Eric LAM Lap Chi Proposal
王永平方案 Joseph WONG Wing-ping Proposal
湯家驊方案 Ronny TONG Ka-wah Proposal
香港2020 方案 Hong Kong 2020 Proposal
戴大為方案 Michael DAVIS Proposal
楊艾文方案Simon YOUNG Ngai-man Proposal
何濼生方案 HO Lok-sang Proposal

「和平佔中」參考專家團的意見後,同意上述的十五個方案都能確保選民在選舉中有真正的選擇,故決定把所有十五個方案都納入為「全民政改商討日」可供參與者商討及投票時選擇的方案。

五月六日舉行的「全民政改商討日」上,已簽訂「和平佔中意向書」者會從所有供商討的方案中選一,得票最多的三個方案,再交全港合資格選民在六月下旬(二十至二十二日)舉行的「全民投票日」中選出一個。』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E5%85%A8%E6%B0%91%E6%94%BF%E6%94%B9%E5%95%86%E8%A8%8E%E6%97%A5-%E5%95%86%E8%A8%8E%E5%8F%8A%E6%8A%95%E7%A5%A8%E7%9A%84%E6%96%B9%E6%A1%88/

三個方案被選作全民投票:
1.學界方案
2.人民力量方案
3.真普選聯盟方案

約 79 萬人參與全民投票,
比較溫和的真普選聯盟方案獲票較多。

「和平佔中」對政府的建議,
不是一定要政府直接採納真普選聯盟方案,
或其他 14 個方案,
而是希望政府
提出自己的符合「選舉機制及方法與國際標準的相容性的指導原則」的方案。
提出政改方案,
是政府的責任 。

以上就所知情況,
略述一下。

ps

上次提及
( 連同真普選聯盟的方案 ,共有二十多個 ),
數字不正確,
應是十五個。

五味軒 說...

谷哥有點問題,沒有在我的網誌清單替大哥更新。

人在雨中淋 說...

看來老雨對附件一的解讀是對的,基本法是法律文件,法律在未廢除即使是過時,未在取代,修改或補充前,仍是有法律効用,現時的咨詢是修改附件一,所以洪兄說的「不適用」似乎是錯了。看今日的星島報導:
「(星島日報七月十二日綜合報道)經過幾個月熱鬧的前奏,政府預定在下星期啟動政制發展五部曲的第一部,由行政長官梁振英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促請修改立法會和特首產生辦法。」這就是說明附件一仍有法律効力,但過時了,所以按照附件一的第七項列定的程序修改。
洪兄說:(附件一,提及的是「小圈子選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及的是「普選」。兩者的概念和運作方式,都有很大的分別。)是將附件一的法律効力否定了。可能是老雨寫不清楚令洪兄誤解了,也可能因為是老雨的「立塲說明」使洪兄想錯了。但凡是理性的討論,老雨不會考慮對方的立塲取向,理性嘛!說得出個道理、老雨心服口服。
國際標準:「香港大學舉辦國際憲法專家圓桌會議」,「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曾任聯合國特使的憲法專家佳日思主持」......這些會議和公約在國際社會有約束力的決議嗎?
老雨理解的國際標準,是不受國家、民族、社會、人民界限,自覺或不自覺的同意、或慣性的接受和遵守。例如一年十二個月,有月長月短,一星期有七天.... 一英呎有十二吋.... 一公尺有一千公分,泠熱有攝氏和華氏之分等等、等等。這是國際標準共識。法律上確証殺人者是必需受到懲罸,是國際標準,不過殺人者死並不是,因為社會法律不同。但在政治上,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民族風格,不同的宗教模式,直接影响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不過是一個空談,給貧窮落後的國家說公民和政治權利,他們會說給我們麵包好了。香港不至是如此政治落後,但民主在市民心中還是一個起步點,他們會明白嗎?老雨並不信服香港的普選要合乎所謂國際標準,因為國際上沒有一個既定的選舉標準方法。

人在雨中淋 說...

是!此文上載多日,訪客甚少,可能是谷歌也不喜歡百厭的時政文章吧

red yellow 說...

1.
實在不敢討論雨兄的「立塲說明」,只是就所知的表面情況,略述一下,說法未必周全。

2.
同意你的說法,
亦多謝你的提醒,
「附件一仍有法律効力,但過時了,所以按照附件一的第七項列定的程序修改。」

3.
基本法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4.
《附件一》第七項列定的修改程序,香港市民普遍接受,現正等待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
不過,
《附件一》沒有提及兩件事:
a. 普選
b. 提名委員會
兩者需要重新設計,
《附件一》在這一個意義上「不適用」,
當然,
《附件一》的第七項列定的修改程序,
仍然有法律効力。

5.
《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基本法也有提及。

6.
基本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7.
雖然國際上沒有一個既定的選舉標準方法,
但相信會有共同接受的
普選原則,
即是:
a. 提名階段,不能將不同政黨或獨立人士篩出來,不讓參選
b. 投票階段,由全體市民一人一票選出

Unknown 說...

爹. 我回來了,
最近我工作甚忙. 你呢? 又在忙甚麼?

人在雨中淋 說...

做完賓妹番嚟,睇過....有冇晒黑咗?亞爹掛住你呀女包!

人在雨中淋 說...

洪兄果然是位謙謙君子,好!
老雨的所謂「立塲說明」別無他意,只不過是說前幾篇寫的1967暴動,先寫的一段,希望讀先了解筆者所持立塲,這對寫、讀兩方才公平而已。老雨寫:「也可能因為是老雨的「立塲說明」使洪兄想錯了」意思是雖然老雨有自己的立塲,但在事實面前是實事求是。
很快政改報告便會出爐,希望能有一個平安的過渡吧!
再一次多謝洪兄!

Unknown 說...

黑左小小之嘛,
亞爹掛女方式令女兒感覺親切. 但也感到有爹的威嚴. 驚驚呀... HEHE

red yellow 說...

有機會與雨兄交換看法,
相信也是緣,
在你的主場說了這麼多,
要多謝雨兄才是。

Unknown 說...

百厭星好..魚有時來睇你..沒出聲..插不上..
預祝你下月生日快樂..

秋葉 說...

論政很傷腦筋,阿姨書空咄咄,不會想了!留待各位高明議論吧。
祝雨兄闔府安康!

人在雨中淋 說...

大佬魚兒到,百厭知你常來,真的很多謝!時政難寫也難答,特別是香港現時的情況更難,兩陣對壘,看來是流血收塲,每年維園又多個悼念活動,唉!

人在雨中淋 說...

多看點就知箇中原委,不過目前情況是民主蓋過了法治,一切民生都政治化了,連黃孩子考個甚麼成積都成為政治問題,上綱上線,真難頂那些「有心人」。

麻煩 說...

謝謝雨兄分享!